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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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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xié)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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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0 11:4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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