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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建設部“十五”重點實施技術》的通知
建科[2000]286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guī)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部直屬單位:
為加強建設領域各行業(yè)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現(xiàn)實生產力的轉化,促進行業(yè)技術升級,提高建設事業(yè)整體發(fā)展能力和水平,鞏固、增強建設事業(yè)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作用,經研究,決定在“十五”期間組織實施《建設部“十五”重點實施技術》?,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是針對建設領域各行業(yè)發(fā)展中的技術難點和熱點問題,選擇確定組織推廣的重點技術領域,一般每五年發(fā)布一次?!笆濉逼陂g,確定的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為:
(一)信息技術
?。ǘ┙ㄖ?jié)能技術
(三)住宅產業(yè)技術
?。ㄋ模┙ㄖ娩摷夹g
(五)化學建材技術
?。┬滦徒ㄖY構與施工技術
?。ㄆ撸┧I(yè)技術
(八)垃圾處理技術
?。ň牛┑鼗A與地下空間技術
二、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組織實施,設立《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計劃》,并按照《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見附件)進行管理。
三、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的具體內容,從歷年發(fā)布的《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指南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指南項目”中選擇。
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協(xié)助組織好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的實施和管理,同時積極做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工作。
附件: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科學技術部發(fā)展計劃司,國家經貿委技術與裝備司
點擊此處下載《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申報書》
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的組織管理,推動建設事業(yè)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是指由建設部確定的在一定時間內重點組織推廣的重點技術。
重點實施技術由建設部根據(jù)建設事業(yè)發(fā)展需要選擇確定并統(tǒng)一發(fā)布,一般每五年發(fā)布一次。
重點實施技術的具體內容,從《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指南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指南項目”中選取。
第三條 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組織實施,通過《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計劃》對示范工程進行組織管理。
建立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以下簡稱“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兩個工作層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設部歸口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助管理并負責實施任務的落實;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并參照本辦法制訂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應不少于三項。
第二章 部示范工程的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四條 部示范工程必須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從地方重點工程、標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廣具有普遍意義的工程中選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在全國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條 每項示范工程應采用不少于5項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指南項目的關鍵技術,且在示范工程中的應用覆蓋率達到60%以上。
第六條 示范工程開工前必須手續(xù)齊全、資金落實,工程的設計、施工和房地產開發(fā)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一定的技術能力和規(guī)范的企業(yè)管理制度。
第七條 示范工程實施單位(申報單位)可以是工程設計單位、科研單位、施工單位或開發(fā)單位,也可以共同申報。
第八條 申報部示范工程必須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6份:
?。ㄒ唬督ㄔO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申報書》;
?。ǘ┦痉豆こ虘弥攸c實施技術工作計劃。
第三章 申報審批及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優(yōu)選本地的省示范工程,提出部示范工程的候選項目,由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單位向其申報。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按規(guī)定程序報送的候選項目進行初步審查,簽署意見后上報建設部科技司。
第十二條 建設部科技司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部發(fā)文批準列入示范工程計劃。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于每年二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三月底前報建設部科技司。
第四章 部示范工程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部示范工程經建設部批準列入計劃后,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與協(xié)調,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部示范工程實施單位每年應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實施情況報告,報送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于當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部科技司。
第十六條 建設部委托科技服務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部示范工程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部示范工程停建或緩建,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建設部報告情況,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部示范工程在通過當?shù)刂鞴懿块T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后,要及時向建設部報送示范工程驗收申請資料。驗收申請一般應在示范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個月內報送建設部科技司。驗收文件包括:
?。ㄒ唬┦痉豆こ叹C合報告;
?。ǘ┦痉豆こ碳夹g總結報告;
?。ㄈ┦痉豆こ绦б妫ń洕?、社會、環(huán)境)分析報告;
(四)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guī)程、工法等規(guī)范性文件;
?。ㄎ澹┦痉豆こ碳夹g錄像。
第十九條 建設部科技司組織專家對部示范工程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將授予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證書、證牌。
第二十條 建設部對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組織評比,對優(yōu)秀的示范工程予以獎勵。獎勵可分為綜合獎、單項獎和個人獎。
第二十一條 示范工程通過驗收或予以獎勵后,如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發(fā)現(xiàn)驗收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撤消其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稱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技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