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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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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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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款支付的過程中,確認完成的工程量是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只有確認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結算。

  1、工程結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了工程結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竣工結算:

  1)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fā)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3)發(fā)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xié)商。

  4)發(fā)包方在協(xié)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xié)商或者經協(xié)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fā)包方應當在協(xié)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fā)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2、關于確認工程量引起的糾紛

  1)對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只有經過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才能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否則,即使施工單位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也由于屬于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而不能得到相應的工程款。

  工程師的確認異簽證為依據,也就是說只要工程師對于已完工程進行了簽證,建設單位就要支付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時候卻存在另一種情形,工程師口頭同意進行某項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原因而沒能及時提供簽證。對于這部分工程量的確認就很容易引起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依據這個條款,《解釋》第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

  2)對于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的糾紛

  如果建設單位遲遲不確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就會導致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工程款,這樣就損害了施工單位的利益。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與《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guī)定也是一致的。

 ?。┙ㄔO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

  1、《擔保法》與《合同法》在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上的沖突

  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為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有的時候,建設單位可以以擬建的建設工程(主要是商品房)作為抵押來為貸款作擔保。于是,在建設單位和銀行之間就會簽訂一個抵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的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在應該償還貸款的期限屆滿而沒有清償貸款的話,銀行就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主要是指商品房)折價、拍賣或者變賣,然后將所得的收入占有。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就意味著,如果建設單位不及時支付工程款,則施工單位可以將建成的建設項目這家、拍賣并將所得占有。

  2、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

  這樣一來就出現(xiàn)了一個問題,在上面兩個條件都存在的情況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并將所得款項占有。那么到底優(yōu)先將這筆款項支付給誰哪?針對這個問題,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如下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guī)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Z20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ㄒ唬┩瑫r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guī)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施工承包合同就是雙務合同,施工單位有義務要修建工程,建設單位有義務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義務的合同稱為單務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抗辯權必須適用于雙務合同。

 ?。ǘ┩瑫r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雙務合同是產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這正是同時履行的本質。如果約定了履行順序,其抗辯權就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后面要提到的異時履行抗辯權了。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ㄈ┩瑫r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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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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