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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價員《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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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員考試《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義務的同時,履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附隨義務:A.及時通知義務;B.提供必要條件和說明的義務;C.協(xié)助義務;D.保密義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guī)定:

①價款或報酬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的,按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的,按原價格執(zhí)行。

②履行地點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④履行方式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按有利于實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⑤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問題的處理方法;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3.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①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②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4.合同履行過程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①因債務權人分立。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②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可拒絕,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券人增加的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責任編輯:lwg
發(fā)布:2007-08-04 12:2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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