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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日前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fā)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嚴格執(zhí)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確保文物安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對于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要逐步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huán)境,不得擅自拆除;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意見還對嚴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開發(fā)建設活動審批等提出具體要求。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2.01.07 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