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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近日聯合制訂下發(fā)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城鎮(zhèn)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暫行辦法》明確規(guī)定,居民住宅供熱不達標的,供熱期結束1個月內,用戶可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手續(xù)。
按照規(guī)定,當用戶居室溫度低于18攝氏度時,可通過電話、當面、書面等形式向供熱單位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申請之時起12小時內入戶測溫。入戶測溫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要向用戶出示工作證件和經法定計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測溫表檢定合格證書。經測定,用戶居室平均溫度不達標的,視為當天室溫不達標;1周內測溫兩次以上不達標的,按1周不達標計算;1個月內超過3周不達標的,視為全月不達標。用戶申請測溫后,供熱單位拒絕測溫的且經供熱主管部門督促仍拒絕測溫的,視為當月室溫不達標。供熱期結束1個月內,用戶可持檢測記錄單和檢測報告書,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手續(xù)。供熱單位入戶測溫后與用戶存有室溫爭議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測溫。
此外,由于用戶取用供熱系統(tǒng)內熱水,連接或隔斷供熱設施,擅自改動供熱管線、增設散熱器或改變用熱性質,擅自安裝、修改、更換熱水循環(huán)裝置或防水裝置,改變房屋結構的,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因停水、停電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供熱單位停止供熱的,因極端天氣導致室內溫度低于居住建筑設計溫度要求的,實行供熱計量的用戶調低室內溫度或關斷、關小熱水閥門的以及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質量行為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不予以退費。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2.12.28 楊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