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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與PFI融資模式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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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各國對基礎設施需要不斷增長,但由于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單靠政府資金不足以滿足需求,各國政府都尋求更為有效的融資渠道,利用國際及國內(nèi)民間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BOT模式是目前比較成熟和應用最廣泛的項目融資模式,但這種模式存在投資人承擔風險過大、項目融資前期工作周期過長及投資各方利益沖突大等缺點。近年出現(xiàn)的新融資模式PFI,一改由政府負責提供基礎設施的傳統(tǒng),采取促進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的全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tǒng)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資源高消耗等弊端,逐漸被很多國家所采用和發(fā)展。研究BOT與PFI兩種融資模式的差別,深化對PFI的認識,對促進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現(xiàn)實意義。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1. BOT、PFI融資模式產(chǎn)生的背景及含義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1.1 BOT融資模式產(chǎn)生的背景及含義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由于世界性的經(jīng)濟衰退和第三世界債務危機造成嚴重影響,赤字和債務負擔迫使一些國家開始尋求私營部門的投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1984年,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的概念,其出發(fā)點是將某些公共項目私營化,以解決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經(jīng)營-移交)的英文縮寫,是指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xié)議,授權項目發(fā)起人/項目公司(主要是私營機構)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的融資、設計、建造、經(jīng)營和維護,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nèi)向該項目(產(chǎn)品/服務)的使用者收取適當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jīng)營、維護等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免費移交給政府 。項目經(jīng)理博客

  1.2 PFI融資模式產(chǎn)生的背景及含義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國公共部門改革面臨膨脹的財政赤字,導致公共財政預算緊張和公共部門功能減弱,公共服務水平低下。改善該狀況的唯一選擇是變革公共服務的基本格局,以最小的成本提供優(yōu)質的公共服務。1992年,英國財政大臣Normal Lamon提出PFI概念并取代了“Ryrite”法則,這是對私有資金進入公共項目建設在形式和內(nèi)容上的進一步規(guī)范化。Normal Lamon指出:引入PFI概念的目的是為了使私有資金和公共項目更好的結合,明確和規(guī)范政府在私有資金建設項目中的角色,提高私有資金的利用率和政府的管理水平。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是指政府應用民間資本進行公共工程項目的開發(fā)與運營,以公共項目的特許開發(fā)權,由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按照市場機制組織公共項目運作。政府采用PFI目的在于獲得有效的服務,而并非旨在最終對設施的所有權。公共部門在合同期限內(nèi)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設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結束后,有關資產(chǎn)的所有權按照合同條款規(guī)定或者留給私人承包商,或者轉交給公共部門。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2. BOT與PFI比較研究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2.1 BOT與PFI的共性項目管理論壇

  首先,BOT與PFI都適用于基礎設施項目。其次,兩種融資方式的參與主體相同。包括:融資人,即為開發(fā)、建設和經(jīng)營工程項目而成立的經(jīng)濟實體,如項目公司;出資人,即為項目提供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政府、企業(yè)、個人或銀團組織; 提供人,即為項目融資人提供擔保的政府、組織或個人。再次,BOT與PFI融資模式中政府和私人企業(yè)均發(fā)生契約關系,都通過簽訂特許權協(xié)議來實施。最后,BOT與PFI的目的都是解決政府部門的資金短缺問題。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2.2 BOT與PFI的差異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首先,項目的主體與資金來源不同。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PFI項目的主體一般為本國私營企業(yè)及其組合,采用的也多為民間資金,體現(xiàn)出民營資金的力量。而典型BOT項目的主體既可以是本國私營企業(yè),也可以是外國公司,且多數(shù)為國外公司,其資金來源多是海外資金。pmp

  其次,任務目標不同。BOT提交的是具體工程,而PFI提交的是服務。PFI合同對最終產(chǎn)品作出明確定義,但政府只對項目提出具體功能目標,而對如何實現(xiàn)最終產(chǎn)品一般不做具體說明,簽訂的是服務合同。PFI的目標是在政府固定的預算范圍內(nèi),在現(xiàn)有稅收條件下,構筑低成本、高質量的公共產(chǎn)品供給體系,實現(xiàn)同一服務水平下公共財政支出縮減,以及同一負擔水平下公共服務水平提高。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第三,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PFI項目管理方式靈活,政府可對項目進行更為有效的控制。對于PFI項目,政府僅根據(jù)社會需求確定最終產(chǎn)品和最終服務,對于項目的建設方案、土地提供方式、運行收益分配等都在項目進行中與私營企業(yè)協(xié)商確定,政府不出讓PFI項目的所有權并可隨時檢查項目的工作進展;而典型BOT項目的建設則按事先由政府所確定的方案進行,項目的管理運營方式也應遵循事先雙方所達成的框架性文件,政府在特許權期內(nèi)完全失去了對項目所有權和經(jīng)營權的控制,實行全面的代理制,它的優(yōu)點是項目開發(fā)建設更安全。轉自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第四,項目公司開發(fā)能力不同。PFI項目公司通常自身不具有開發(fā)能力,在項目開發(fā)過程中廣泛地應用各種代理關系,而且這些代理關系通常在投標書和合同中即加以明確,確保項目開發(fā)安全;而典型BOT項目公司通常具有開發(fā)項目能力,包括設計、建設、運營等程序,均可由自己獨立完成。泛普軟件-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發(fā)布:2007-07-09 11:2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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