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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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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建筑設計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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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保證飲食建筑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wèi)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城鎮(zhèn)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筑設計(包括單建和聯(lián)建):
      一、營業(yè)性餐館(簡稱餐館);
      二、營業(yè)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
      三、非營業(yè)性的食堂(簡稱食堂)。
      第1.0.3條 餐館建筑分為三級。
      一、一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高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寬暢、環(huán)境舒適,設施、設備完善;
      二、二級餐館,為接待宴請和零餐的中級餐館,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設施、設備比較完善;
      三、三級餐館,以零餐為主的一般餐館。
      第1.0.4條 飲食店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飲食店,為有寬暢、舒適環(huán)境的高級飲食店,設施、設備標準較高;
      二、二級飲食店,為一般飲食店。
      第1.0.5條 食堂建筑分為二級。
      一、一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比較舒適;
      二、二級食堂,餐廳座位布置滿足基本要求。
      第1.0.6條 飲食建筑設計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或專業(yè)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2.0.1條 飲食建筑的修建必須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與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要求,選擇群眾使用方便,通風良好,并具有給水排水條件和電源供應的地段。
      第2.0.2條 飲食建筑嚴禁建于產(chǎn)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yè)企業(yè)防護地段內;與有礙公共衛(wèi)生的污染源應保持一定距離,并須符合當?shù)厥称沸l(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規(guī)定。
      第2.0.3條 飲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應按人流、貨流分別設置,妥善處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廢棄物等的運存路線與堆場。
      第2.0.4條 在總平面布置上,應防止廚房(或飲食制作間)的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等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
      第2.0.5條 一、二級餐館與一級飲食店建筑宜有適當?shù)耐\嚳臻g。
      第三章 建筑設計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3.1.1條 餐館、飲食店、食堂由餐廳或飲食廳、公用部分、廚房或飲食制作間和輔助部分組成。
      第3.1.2條 餐館、飲食店、食堂的餐廳與飲食廳每座最小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1.2的規(guī)定:

      第3.1.3條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館、食堂中的餐廳與廚房(包括輔助部分)的面積比(簡稱餐廚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餐館的餐廚比宜為1∶1.1;食堂餐廚比宜為1∶1;
      二、餐廚比可根據(jù)飲食建筑的級別、規(guī)模、經(jīng)營品種、原料貯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區(qū)特點等不同情況適當調整。
      第3.1.4條 位于三層及三層以上的一級餐館與飲食店和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其他各級餐館與飲食店均宜設置乘客電梯。
      第3.1.5條 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飲食建筑,在平面設計和設施上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3.1.6條 飲食建筑有關用房應采取防蠅、鼠、蟲、鳥及防塵、防潮等措施。
      第3.1.7條 飲食建筑在適當部位應設拖布池和清掃工具存放處,有條件時宜單獨設置用房。
      第二節(jié) 餐廳、飲食廳和公用部分
      第3.2.1條 餐廳或飲食廳的室內凈高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小餐廳和小飲食廳不應低于2.60m;設空調者不應低于2.40m;
      二、大餐廳和大飲食廳不應低于3.00m;
   三、異形頂棚的大餐廳和飲食廳最低處不應低于2.40m。
      第3.2.2條 餐廳與飲食廳的餐桌正向布置時,桌邊到桌邊(或墻面)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僅就餐者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90m;
      二、有服務員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1.80m;桌邊到內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1.35m;
      三、有小車通行時,桌邊到桌邊的凈距不應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時,可參照前款規(guī)定并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3.2.3條 餐廳與飲食廳采光、通風應良好。天然采光時,窗洞口面積不宜小于該廳地面面積的1/6。自然通風時,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廳地面面積的1/16。
      第3.2.4條 餐廳與飲食廳的室內各部面層均應選用不易積灰、易清潔的材料,墻及天棚陰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條 食堂餐廳售飯口的數(shù)量可按每50人設一個,售飯口的間距不宜小于1.10m,臺面寬度不宜小于0.50m,并應采用光滑、不滲水和易清潔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溝槽。
      第3.2.6條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門廳、過廳、休息室、洗手間、廁所、收款處、飯票出售處、小賣及外賣窗口等,除按第3.2.7條規(guī)定設置外,其余均按實際需要設置。
      第3.2.7條 就餐者專用的洗手設施和廁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一、二級餐館及一級飲食店應設洗手間和廁所,三級餐館應設專用廁所,廁所應男女分設。三級餐館的餐廳及二級飲食店飲食廳內應設洗手池;一、二級食堂餐廳內應設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衛(wèi)生器具設置數(shù)量應符合表3.2.7的規(guī)定:
      三、廁所位置應隱蔽,其前室入口不應靠近餐廳或與餐廳相對;
      四、廁所應采用水沖式。所有水龍頭不宜采用手動式開關。
      第3.2.8條 外賣柜臺或窗口臨街設置時,不應干擾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適當距離,并應有遮雨、防塵、防蠅等設施。外賣柜臺或窗口在廳內設置時,不宜妨礙就餐者通行。
      據(jù)經(jīng)營性質、協(xié)作組合關系等實際需要選擇設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間——包括主食制作間和主食熱加工間;
      二、副食加工間——包括粗加工間、細加工間、烹調熱加工間、冷葷加工間及風味餐館的特殊加工間;
      三、備餐間——包括主食備餐、副食備餐、冷葷拼配及小賣部等。冷葷拼配間與小賣部均應單獨設置;
      四、食具洗滌消毒間與食具存放間。食具洗滌消毒間應單獨設置;
      五、燒火間。
      第3.3.2條 飲食店的飲食制作間可根據(jù)經(jīng)營性質選擇設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間——包括原料調配、熱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飲料(冷、熱)加工間——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飲料煮制、冷卻和存放用房等;
      三、點心、小吃、冷葷等制作的房間內容參照第3.3.1條規(guī)定的有關部分;
      四、食具洗滌消毒間與食具存放間。食具洗滌消毒間應單獨設置。
      第3.3.3條 廚房與飲食制作間應按原料處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備餐、食具洗存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嚴格做到原料與成品分開,生食與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發(fā)布:2007-07-24 09: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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