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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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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防洪影響評價涉及的跨河、涉河建筑物、其應遵循原則如下:
(1)過水寬度不減少原則
對于主要排水河道,跨越、涉河建筑物不應減少現(xiàn)狀河道過水寬度,主跨盡可能加大,減少河道中橋墩數(shù)量,以免對河道周邊防洪產(chǎn)生影響;橋梁、框架涵的寬度不應小于河道的現(xiàn)狀或規(guī)劃寬度,并為今后河道整治留有實施的余地。
(2)橋梁軸線與水流正交原則
對于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應保證橋量軸線和水流方向正交,即橋墩軸線與水流方向一致,最大偏差控制5℃以內(nèi)。
(3)高速公路設計時速100km/h,為避免車輛高速行駛震動對堤防、河道岸線穩(wěn)定造成的危害,橋墩、路基不得布置在防洪堤上,應離開堤防堤身坡腳外和河岸線外一定距離。
(4)橋梁、框架涵等的梁底高程必須高于當?shù)胤篮榈淘O計洪水位,并為當?shù)靥岣叻篮闃藴柿粲杏嗟兀粸闈M足防汛搶險需要,橋梁與防洪堤堤頂應留有足夠的超高(≥4.5m)。
(5)通過優(yōu)化施工方案及合理安排施工期,以減小施工期橋梁施工圍堰等臨時工程對河道行洪造成的影響。
發(fā)布:2007-08-10 10:1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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